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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价标准
发布时间:2011-05-13 00:00:00 点击:1040
单位:元/M3
|
序
号 |
分类 |
行业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 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合计 |
备注 |
|
一 |
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 |
1.59 |
0.60 |
0.02 |
2.21 |
对城市居民生活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30元/M3,总计2.51元/M3,学校、幼儿园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20元/M3,总计2.41元/M3 |
|
二 |
工业沉淀水 |
工业沉淀水 |
1.57 |
0.80 |
0.02 |
2.39 |
|
|
三 |
非居民 生活用水 |
|
1.91 |
0.80 |
0.02 |
2.73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50元/M3,总计3.23元/M3,公园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30元/M3,总计3.03/M3,医院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20元/M3,总计2.93/M3。 对经营服务业用水另加价格调节基金0.10元/M3,总计2.83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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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特种 用水 |
歌厅、舞厅、茶座、桑拿浴、美容美发、洗浴、足浴、洗车用水、各类酒吧、咖啡厅、纯净水生产 |
6.36 |
1.20 |
0.02 |
7.58 |
此类水价外另加价格调节基金0.50元/M3,合计8.08元/M3 |
注:上述水价经株价价[2009]271号文件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垃圾费代收经株政发[2010]37号文件批准执行(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