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
3 卫生要求
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4.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4.2 本规范采用的监测检验方法为《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5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A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样品采集和配制
1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正确的采集方法、合理的保存和及时送检是保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分析质量的必要前提。根据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物理形态不同,特制定本方法。
1.1 样品采集
根据下述要求,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使用单位采集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样品。样品不得从破损或泄漏的包装中采集。
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样品以备重新评价(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
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样品用作重新评价(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
用适当的气体采样管取一个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的采集应遵照生产厂家的详细说明和安全措施。
每个样品容器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
2 供有害物质指标测定样品的配制
样品的配制根据其理化性质和测定项目而异,但必须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
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按照测定样品同样方法测得试剂空白。所有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2.2 样品的配制方法
按10倍于评价剂量称取样品(参照附表)于250mL烧杯中,以100mL纯水溶解,在通风橱中以硝酸[ρ20=
m = 10×ρ×1.000………………………………………(1)
式中:m —— 称样量,mg
ρ—— 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10—— 倍数因子
1.000—— 样品定容的体积,L
参考
首先将样品粉碎并通过100目筛,然后按2倍于评价剂量称取样品(参照附表)于250mL烧杯中,用少量纯水润湿,在搅拌下,缓慢滴加硝酸溶液(1+4),至样品完全溶解,再加硝酸溶液(1+4)5mL。将溶液全部转移至10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按式(2)计算称样量。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取样和保存。
m = 2×ρ×1.000………………………………(2)
式中:m —— 称样量,mg
ρ—— 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2 —— 倍数因子
1.000 —— 样品定容的体积,L
于1000mL容量瓶中加入400mL纯水,缓慢加入10mL样品,并不断振荡,用纯水定容。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取样和保存。
称取碳酸钙(CaCO3)
称取
于1000mL容量瓶中加入960mL纯水后,将容量瓶、塞子和所装的水一起称量。在通风良好的通风橱中,向容量瓶水中通入气体后,称量到所需量。其所需重量按(3)计算。
然后用纯水定容,盖好瓶塞,并缓慢地倒置容量瓶三次,立即进行测定。
m = 100×ρ×1.000………………………(3)
式中:m —— 通入气体重量,mg
ρ—— 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100 —— 倍数因子
1.000 —— 样品定容的体积,L
称取
2.3 计算
m1×V2
ρ= ------------- ………………………(4)
m ×V1
式中:ρ—— 样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μg/g
m1—— 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溶液中的含量,mg;
V1—— 测定用样品溶液的体积,mL
V2—— 样品配制溶液的体积,mL
m —— 称取样品量,g
1
ρ=ρ1×----------×ρ2……………………………(5)
1000
式中:ρ—— 有害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浓度,mg/L
ρ1—— 样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mg/g
ρ2——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表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建议的评价剂量
|
编号 |
化学名称 |
别名 |
用途 |
近似分子量 |
评价剂量,mg/L |
可能含有的杂质 |
|
1 |
聚合氯化铝 |
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 |
混凝 |
240.2(n=0) |
25.0(以Al表示)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 |
|
2 |
硫酸铁 |
|
混凝 |
399.88(n=0) |
28.0(以Fe表示)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 |
|
3 |
氟化钠 |
|
氟化 |
42.0 |
1.0(以F-表示)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 |
|
4 |
氟硅酸钠 |
|
氟化 |
132.0 |
1.0(以F-表示)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 |
|
5 |
硫酸铜 |
五水硫酸铜、胆矾、蓝矾 |
灭藻 |
249.68(n=5) |
1.0(以Cu表示)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 |
|
6 |
次氯酸钠 |
|
消毒,氧化 |
74.5 |
30(以Cl2表示)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 |
|
7 |
次氯酸钙 |
|
消毒,氧化 |
143.1 |
30(以Cl2表示)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 |
|
8 |
高锰酸钾 |
灰锰养 |
消毒,氧化 |
158.0 |
15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 |
|
9 |
氯 |
氯气 |
消毒,氧化 |
71.0 |
30 |
汞,可吹除的卤代烃 |
|
10 |
阳离子聚丙烯酰胺 |
|
(聚电解质) |
|
1.0(以活性聚合物表示) |
丙烯酰胺 |
|
11 |
氢氧化钠 |
苛性钠 |
pH调节 |
40.1 |
100 |
汞 |
|
12 |
碳酸钠 |
碱面、纯碱、苏打 |
pH调节 |
105.0 |
100 |
铬、铅 |
|
13 |
氧化钙 |
石灰、生石灰 |
pH调节 |
56.0 |
500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氟化物、放射性核素2) |
|
14 |
氢氧化钙 |
熟石灰、消石灰 |
pH调节 |
74.10 |
650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氟化物、放射性核素2) |
|
15 |
碳酸钙 |
石灰石 |
pH调节 |
100.09 |
|
规范中规定的金属1)、氟化物、放射性核素2) |
|
16 |
氧化镁 |
|
pH调节 |
40.32 |
500 |
砷、铅、放射性核素2) |
|
17 |
硫酸 |
浓硫酸 |
pH调节 |
98.0 |
50 |
砷、铅、硒 |
|
18 |
盐酸 |
氢氯酸 |
pH调节 |
36.5 |
40 |
砷(其他杂质随来源变化) |
|
19 |
水解聚丙烯酰胺 |
|
(聚电解质混凝) |
4百万~2千万 |
1.0(以活性聚合物表示) |
丙烯酰胺 |
|
1)本规范中规定的金属:砷、镉、铬、铅、汞、银和硒 2)直接使用矿物原料的产品应考虑可能的放射性核素污染 |
||||||
附录B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凡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2 总要求
B2.1 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
B
B
B
B2.2 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成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3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
根据附录A中计算出的有害物质在饮用水中浓度确定毒理学评价的水平。毒理学评价分四级水平,各级程序如下:
3.1 水平Ⅰ
有害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小于10μg/L。
3.2 水平Ⅱ
有害物质在饮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
3.3 水平Ⅲ
有害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
3.4 水平Ⅳ
有害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μg/L。
4 毒理学试验方法
参见《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
5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