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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长江北路梓月楼806号钟智玲
发布时间:2009-11-16 00:00:00 点击:114
我购房后,一直未入住,因为没有用水,自然不可能认为要交水费,于2009年9月17日天始装修,之前从未收到过水费缴费通知单,也没有收到过任何形式的告之应交水费,于2009年11月5日才收到物业公司递交的水费催交通知单,有装修合同和物业公司作证。收到通知单后,本人曾到长江北路建行和工商银行窗口去交过水费,但银行均不受理,到2009年11月16日到自来水公司交水费时,才被告之,水费只有107元,违约金达100多元,每日交纳1元的违约金。我认为自来水公司的相关人员,没有尽到告之义务,住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存在违约的,不应该收取违约金。请贵公司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免收违约金为谢
处理结果:
已由收费中心与用户协商解决,水费已缴纳,用户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