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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自来水公司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08-11-25 03:24:17 点击:1892 

为推进我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用户知晓的事项,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和用户公开。

2、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3、主动公开的内容:凡是列入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4、公司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主动公开的组织、协调、管理;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公司网页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网页服务类信息的提供;办公室负责行政类信息的提供。

5、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6、本制度自2008710日起实施

附:株洲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目录

 

                         株洲市自来水公司

                            2008年7月10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寸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寸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及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一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三)、(四)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宝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局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我局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在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时,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项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电话8681396),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接受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不满意者可直接向市监察局投诉。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界定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株放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株洲市招标投票管理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

二、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宝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机关各科室、各部门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商相关业务部门或局领导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相关网站等形式发布前,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和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经局党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七、已经移交档案馆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年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它相关文件等规定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使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各科室、各部门的工作需要请求请示汇报或报送相关工作情况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要求传达贯彻的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必须及时将情况报政工科和分管领导,紧急文件和紧急会议精神,必须于当日报告局长或分管局长。

第四条  本局的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和要求向市政信息办报告。

第五条  局科科室、各部门的信息公开报告,按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要求。

第六条  办公室、政工、纪检等工作,根据局领导和局党组的要求办理;各业务部门需要请示汇报的个案或临时事项,与分管领导联系汇报相关事宜,或根据局办的通知准备汇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人员外出学习、工作或参加会议,结束后,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或按要求进行情况汇报;党组成员外出学习、工作、参加会议后,应及时向党组或党组书记汇报,最迟不得超过二天。

第八条  对于流程管理中涉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按照本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临时需要报送的相关情况,由办公室牵头,各部门按内容要求予以配合;对拖延和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报局党组规定通报事宜;对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需要向局党组和审委会汇报的问题,按照本局《党组工作规则》办理。

第十条  局务会结束后,各科室、各部门要将局务会传达贯彻,如检查中发现未贯彻落实的,按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规定扣分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各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可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进行,原则问题和重要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请示或报告。

第十二条  各分管领导在工作调度中要求汇报的有关事项,按分管领导的要求办理;局党组或局党组成员委托通过相关部门或个人安排和督办的工作,按要求向安排和督办单位或个人报告办理情况。

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安排或落实局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市相关通知精神或转办事项的需要,以局的名义要求做好某方面工作和报送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上级各有关部门安排工作的各类文件、电话、电传等要根据不同情况送局领导传阅或及时报告局长、分管局长。

第十四条  上级或局领导安排的工作,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按照安排的要求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上级和本局领导安排的工作,办理情况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各部门负责人在其要得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事务,承办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办理情况。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层级受理举报制度

 

为转变政府机关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层级受理举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株放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层级受理举报制度如下:

1、凡接到群众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的举报,要认真填写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

2、举报内容记录要详细、准确,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证人、证据及重要情节要记载全面。

3、举报工作人员应将答复处理意见及姓名写在记录薄上以备查。

4、重大问题要及时呈报领导,按领导批办意见认真组织查处;一般问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为转变政府机关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根据《株洲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各部门。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局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单位,并负责全局各科室、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局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有以下十二条:

(一)政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局科科室、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局各科室、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窗口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

(三)招投标管理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包括: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期间与送达。

(五)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所有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

(六)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一)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二)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实行上下半年两次考核,以年末或次年初的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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