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全司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株洲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年底报告时限
全司各部室、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上报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1日前,将公司信息公开年底报告上报株洲市政务公开办。
二、报告的内容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1.本部室、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窗口单位所设立的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信息的人数,本级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中,依据《株洲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关费用减免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办事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0 日起实施。
株洲市自来水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