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公司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公司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公司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公司实际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公司领导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
(四)公司相关部门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工作程序
(一)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公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应当先征求本公司党委工作部的意见。
公司党委工作部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公司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公司申请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经保密审查属于公司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五)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六)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上级行政机关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公司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八)拟公开的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公司经理批准。
(九)公司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公司应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四、本制度自2008年7月10 日起实施。
株洲市自来水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