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客户应在抄见水量之日(每月4-25日,其中集中式户表每两月抄录一次)起五日后每月月底(一户一表用户按双月)及时缴费,未缴纳者,供水企业将依法向用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储蓄代扣户由银行扣款,扣款时间为每月底,为避免因欠费给您带来的不便,用户应及时缴费或确保在委托扣款帐号中存有足够的结余金额。对于超过60天未缴水费的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35条和《城市供水合同》第7条的规定,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作拆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