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价标准
单位:元/M3
序 号 分类 行业 自来水价格 污水 处理费 水资源费 合计 备注 一 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 1.59 0.60 0.02 2.21 对城市居民生活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30元/M3,总计2.51元/M3,学校、幼儿园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20元/M3,总计2.41元/M3 二 工业沉淀水 工业沉淀水 1.57 0.80 0.02 2.39 三 非居民 生活用水 1.91 0.80 0.02 2.73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50元/M3,总计3.23元/M3,公园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30元/M3,总计3.03/M3,医院另代收垃圾处理费0.20元/M3,总计2.93/M3。 对经营服务业用水另加价格调节基金0.10元/M3,总计2.83元/M3。 四 特种 用水 歌厅、舞厅、茶座、桑拿浴、美容美发、洗浴、足浴、洗车用水、各类酒吧、咖啡厅、纯净水生产 6.36 1.20 0.02 7.58 此类水价外另加价格调节基金0.50元/M3,合计8.08元/M3
注:上述水价经株价价[2009]271号文件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垃圾费代收经株政发[2010]37号文件批准执行(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