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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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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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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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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
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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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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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持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外来人口居家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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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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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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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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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护功能性活动,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用水、(瓶、罐)装饮用水制造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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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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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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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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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公园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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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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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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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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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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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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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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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组织生产资料流转)、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有偿服务、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社区活净水投币售水点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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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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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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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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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外轮和营业性舞厅、夜总会、桑拿、沐足、按摩、健身室、纤体中心、水疗(SPA)棋牌社、及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行业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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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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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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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价格经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穗价[2005]239号)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按照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关于实行广州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水发[2006]220号)实施细则执行。
2.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复函》(穗价函〔2003〕2号)的文件精神,污水处理费价格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自来水公司在计收水费时一并收取。
3.根据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签发的《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市政园林函〔2006〕142号)的文件精神,对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实行生活用水价格优惠,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立方米)的居民用水,按0.70元/立方米计收水费;超出部分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
4.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从逾期第一日起计收欠费违约金,2008年5月1日前违约金计收比例为每日5‰,2008年5月1日起的违约金按每日1‰的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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